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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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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和物价监督管理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对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细致规定,要求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和建园费。细则将于12月23日起正式实施,试行一年。

  据黑龙江省教育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黑龙江省规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上限标准为:示范幼儿园每人每月780元,一级幼儿园每人每月520元,二级幼儿园每人每月350元,三级及以下幼儿园每人每月200元。此外,寄宿制幼儿园在同级全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50%,半日制幼儿园在同级全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50%。

  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和住宿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向在园幼儿或家长提供可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伙食费(含营养餐点)、托管费、交通费。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幼儿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的原则,不得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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